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强、洪正兰:
本院受理原告通州区川姜镇贝锦布业经营部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407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们向原告支付货款44493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计算的利息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0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附记:
洪强,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965号,身份证号码:3310021985xxxx2917。
洪正兰,男,1957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章安街道东埭村965号,身份证号码:3326011957xxxx2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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