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韩士成: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椒江广益针织机械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351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提供/确认送达地址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公民代理须知、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6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8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一并计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举证期限至开庭前。本院定于2020年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椒江区人民法院椒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十月八日
附记:
被告:韩士成,男,199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前周小区364号,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90****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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