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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2720号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孙园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案号:(2019)浙1002民初2720号
 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蔡孙园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10-1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孙园: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建卫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1002民初2720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曹建卫、蔡孙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137357.41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代偿款36182.78元自20171225日起算,代偿款42793.3元自2018523日起算,代偿款42812.73元自20181023日起算,代偿款15568.6元自20181221日起算,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赔偿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7800元(上述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曹建卫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2QJ90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被告曹建卫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元,保全费1296元,合计4702元,由被告曹建卫、蔡孙园共同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诉讼费用3406元,并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行:台州市农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附记:

被告:蔡孙园,女,198212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城东街道坦头村55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2****5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