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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002民初2454号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周飞勇、黄健判决书网络公告送达
 案号:(2019)浙1002民初2454号
 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周飞勇、黄健
 送达文书名称:民事判决书
 公告时间:2019-09-25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黄健(3326011974****0020):

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周飞勇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通过其它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1002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你与被告周飞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59147.46元及利息(其中代偿款48416.13元为基数自2017123日起、代偿款47772.84元为基数自2017524日起,代偿款47772.87元为基数自2017922日起,代偿款47822.22元为基数自2018125日起,代偿款67363.4元为基数自2018523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同时赔偿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3000元(上述利息损失、律师代理费总和以年利率24%为限);二、原告台州兴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周飞勇名下的车牌号为浙J2HNO6号迈特威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根据抵押权顺位在被告周飞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56元,财产保全费2139元,合计8295元,由被告周飞勇和你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椒江法院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分行,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

特此公告。

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 何利春               联系电话:0576-88108035 

联系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