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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就一起受贿案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

 

近日,我院对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吴叶股份合作社原副董事长、总经理吴恩宝受贿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恩宝在担任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办事处沙田吴叶小区建设指挥部成员、建设管理小组副组长期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元,被告人吴恩宝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考虑吴恩宝具有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恩宝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次开庭,我院同椒江区纪委监察委、台州市立医院共同组织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椒江区各街道、村工作人员、台州市立医院工作人员等两百余人到庭观摩,接受廉政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