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 师 调 解 告 知 书
一、纠纷受理
律师事务所调解的民间纠纷,是指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律师事务所接受法院委派、行政机关移送,或者纠纷当事人申请,进行纠纷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调解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法律效力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有关规定的精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规定,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律师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送达协议之日起生效。经律师事务所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四、当事人权利
当事人在律师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律师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自主选择线下或者线上的方式进行调解;
(四)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五)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五、当事人义务
当事人在律师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律师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上述内容已经当事人阅读或者调解员告知。
当事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