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法院椒五年来危险驾驶案件审理报告

椒江法院 肖艺苑

 

201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该次修订,将危险驾驶入刑,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去年11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模式,将“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亦作为危险驾驶罪入刑,并且将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为犯罪特殊主体予以规制。危驾入刑以来,已有五年有余,椒江区有关危险驾驶案件的审理也展现出了一些特点和问题,就此介绍如下:

一、基本概况

五年多以来,截止今年8月份为止,我院审结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共 674674人,均是一案一人,且均属于醉酒驾驶。其中20115人,201257人,2013150人,2014141人,2015144人,201618177人。从数量上来看,2011年由于是醉驾在5月份才刚入刑,相关司法解释和立案标准尚在完善中,查处的数量较少,仅有5件。2012年尚在法律适用的调试期,数量为57人。2013年危驾犯罪人数剧增1.63倍,之后两年趋于稳定,均在150左右但今年以来,我区加大了对醉驾的查处力度,截止8月份,就有177人因危驾被判处刑罚,3月份就有51件。其中,314日至18日这一个星期,审结了16件危险驾驶案,321日至25日这个星期,审结了13件危险驾驶案。目前,还有危险驾驶的案件在源源不断地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可以预计,2016年全年的危险驾驶刑事案件将会达到200件以上。

、案件特点

1本地籍“醉驾”者多。被本院判处危险驾驶罪的674人中,户籍地为椒江区的有258人,占总人数的38.28%,户籍地为台州市范围内的有468人,占总人数的69.44%。这一方面与本地籍公民经济状况相对较好,机动车驾驶员多为本地籍有关,另一方面也与本地籍公民对酒驾、醉驾的危害性意识不强有关。

2、中青年人“醉驾”者多674人中,20岁以下的20(其中1人为未成年人)2030岁的2783040岁的2244050岁的13250岁以上的20人,主要集中在2040岁的年龄层,中青年成为犯罪的主要组成部分。

3、低学历的“醉驾”者多。674人中,初中及以下文化的“醉驾”者433人,占总人数的64.24%,高中98人,中专49人,中技2人,专科61人,本科31人。

4、夜间“醉驾”者多。椒江法院判处的危险驾驶案件中,犯罪时间集中在夜间,比例达到90%左右,其中,凌晨十二点以后的也不在少数。夜间大多数人在外聚餐之后或者在KTV、酒吧等娱乐场所喝酒之后醉酒驾驶,从而使得夜间成为该类犯罪实施的高峰期。

5刑期在2个月以内的“醉驾”者多。就椒江法院审理的情况来看,被判处拘役12个月的被告人占绝大多数,2013132人,2014127人,2015132人,201618163人。这部分人中,大多数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在80毫克/100毫升至240毫克/100毫升之间,在此状态下往往已经醉酒,但保持一定清醒意识,故而持侥幸心理驾驶机动车上路。

三、存在问题

1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多查多抓。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纳入刑法规制范围,是考虑当时醉驾形势严峻,因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数量巨大的背景,想要通过刑罚这一最为严厉的惩罚手段来进行处理,以期达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良好社会效果。五年以来,刑罚的效果是有目共睹的,大家从身边家人朋友对醉驾的态度中都能感受到,从日益兴盛的代驾行业也能够体会到。但从椒江法院的审理工作来看,醉驾入刑以来,经过法律适用的调试期,案件数量趋于稳定,每年在150件左右,醉驾的案件量仍然居高不下,没有形成一个由调试期案件较少到成熟期较多再到警示作用明显案件量逐步下降的(倒“U”)形的发展态势,反而是多查多抓。201634月份严打严查以来,案件数量的剧增可以明显体现出上述问题,说明五年以来,我区的醉驾形势有所改善,但并不乐观,仍有不少人不断在挑战法律底线

2、二轮机动车涉案数量大。椒江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中,涉案人员驾驶的为二轮机动车的也占了一大部分这些机动车中包括普通大众认知的摩托车,也包括一些二轮的电动车,或者二轮的燃油助力车。特别是电动车和助力车,许多人认为不属于机动车,但从查获的车辆情况来看,车身质量和最高时速均超过了非机动车的标准,属于二轮轻便摩托,应当认定为机动车。民众对酒后驾驶二轮机动车的警惕性相对普通轿车、客车而言要低,许多人认为没有关系,但酒后驾驶这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在少数,其中甚至有不少未登记牌照的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

3、真正的守法意识尚未树立。酒后禁止驾驶机动车经法律明确规定,也经媒体大规模宣传而被大众所周知,至今仍不断有人明知故犯,归根到底是真正的守法意识尚未树立。几乎所有的“醉驾”者站到法院被告席上之后,被问及为何要酒后驾驶机动车,回答的都是存在侥幸心理。侥幸心一是认为自己驾驶技能好,控制力强,喝点酒对行车安全无妨,侥幸不会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为自己运气好,驾驶路程短,侥幸不会碰到交警设卡检查。也正因如此,部分案件的被告人是重复犯罪的“酒驾”者,即曾因酒驾受到过处罚,又持着侥幸心理重蹈覆辙再犯本罪。大家可能也经常在朋友圈或者微信群里看到一些充分体现驾驶员侥幸心理的状态或者消息,比如“最近酒驾查得严不严?”“前段时间酒驾查得很严,现在好像好点了。”“某某地方交警正在设卡检查,大家注意了,绕道而行吧。”真正牢固树立的守法意识是不应当存在任何侥幸心理的,民众应当敬畏的是法律规定本身,而非是否发生事故是否被查处,只要是法律明令禁止的,就不应当做,查和不查一个样。正如故意杀人和贩卖毒品一样,公众需要深刻认识到犯罪行为本身的严重危害性,以主动自律替代被动逃避,杜绝不把醉驾当回事,不把交通法规当回事的错误心理,真正转变理念,强化意识,只有这样危险驾驶形势才能从源头得到缓解。

、应对措施

1、强化刑事审判,创新审理方式惩治醉驾。2013年以来,我院刑事审判就开始尝试轻微案件的快速审理机制,并在2014会同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台州市椒江区司法局共5家单位召开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研讨会,就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出台了实施细则。近日,我院开始尝试对危险驾驶案件进行刑事速裁,采用该方式审理的案件,由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在送达起诉书的时候一并告知被告人,在经其确认同意之后,实行相对集中开庭,简化文书制作、简化审批程序、简化庭审程序的办案模式,并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案件则1-2个工作日内就可以审结。该新型的审理模式与刚刚闭幕的第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神一致,同时,能够对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快速处理,平衡、规范量刑,发挥刑事审判的惩治与震慑效果。

2、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大交通安全宣传力度。我院将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交通肇事案件的庭审对公众进行开放,欢迎社区居民、农村村民、学生、企业员工等大众人员前来旁听观摩。同时,因酒后驾车而导致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案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可以制成光盘、展板,在人口集中的广场、客运站、学校、集市,进行播放和展览,让广大人民从中受到教育警示,从而增强交通安全意识。在此,也特别邀请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对我院审理的具有代表性的或者集中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交通肇事案件,进行广泛宣传报道,尽管案件小案情简单,但宣传报道的意义还是非常重大的。

3、推行实名曝光,建立举报监督制度。对于酒后驾车这种存在主观故意的违法行为,推行酒后驾车实名曝光措施是有必要的,它实质上是一种特殊教育方式。受中国传统思想体系影响,国人比较注重自身形象和维护家族名声,一旦某种恶习被公开曝光,其在心理上能受到较大影响,会在其意识深处留下深刻铬印,并且能够引起社会舆论反映,引起公众共鸣,可以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对于违法行为人或有共同违法行为的驾驶人,这是一种警示和处罚,对于其他公众,这是一种提示和教育,从而引导群众牢固树立“酒后禁驾”意识。同时要建立监督、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发现酒后驾驶行为,立即举报,并落实奖励制度和为举报人保密制度。从根本上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使酒的驾车的陋习时时处处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以达到杜绝酒后驾驶而引发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4、积极倡导酒后代驾服务,推崇全新的“酒文化”。建议有条件的酒店提供“酒后代驾”有偿服务,在酒店、酒吧场所可以提供代驾名单、联系电话,一旦需要,一个电话,代驾的驾驶人就可召之即来,将饮酒后的人和车送回家。这样可防止事故发生,保证他人生命安全;依托出租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发展“酒后代驾”新兴行业,为酒后禁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保证条件。同时,积极推行良好饮酒的风气,不强饮、滥饮、酒后坚决不开车,形成一种和谐、文明的饮酒社会氛围。积极倡导驾车人转变喝酒后的出行观念,尽可能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等,从思想和观念上防止酒后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酒驾猛于虎”,以生命为代价换来人们对酒驾的反思是沉重的,带给人的伤痛也是刻骨铭心的。“醉驾”入刑五年,审判工作有成效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椒江法院将继续依照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加强刑事审判,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惩处,对该类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挥法院在打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上应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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