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区人民法院

2011-2015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情况报告

 

近年来,机动车交通事故呈持续高发态势。为妥善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公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平安出行,椒江法院以2011-2015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情况为样本,分析该类案件审判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旨在促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公开,公正、高效化解交通事故纠纷。

一、基本概况

(一)案件数量高位运行

2011年,椒江法院共受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78件,2012年受理的案件数大幅增长,上升至1039件,自2013年开始,案件增幅趋于平稳,其中2013年受理1781件,2014年受理1806件,2015年受理1945件。(见图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中占比非常高,2011-2015年间,均占当年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类案件总量的90%以上,是传统民事纠纷案件类型中主要的类型之一。

(二)涉案标的额呈现总体上升趋势

2011-2015年,椒江法院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案标的总额高达3.4亿元,各年每件案件结案标的均值分别为97062.94元、45674.32元、33804元、34465.19元、46323.96元。(见图2)以2013年为节点,往前看2011-2013年的结案标的均值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这与剧增的收案数量密切相关。尤其2011年收案数量仅278件,案均结案标的高达9万余元,说明2011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成诉比例较低,小标的案件多数在进入诉讼程序之前化解,而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标的额较大;2013-2015年,每年的结案标的均值呈现逐年增长趋势,2015年已结案件标的均值比2013年增长了37.04%,这是由于交通事故案件法定赔偿项目,如死亡或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赔偿标准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增加,赔偿总额也不断上升。

(三)案件调撤率高,呈逐年上升态势

审结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调撤率较高,2013年以来,调撤率均达到95%以上,远远超出其他类型案件的调撤率。椒江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始终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做到事故纠纷处理与交警部门无缝对接,自2012年开始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设立了调解室,便于当场化解矛盾,大幅提升了调解率;且在审判过程中,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庭前、庭中、庭后,从近三年来看,调撤率分别为95.47%、96.14%、96.45%,在保持较高调撤率的同时仍然稳步上升。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主要特征

(一)非椒江籍当事人占多数

涉案主体为非椒江区户籍人员的比例呈上升趋势,并占受理案件的大多数。2011-2015年椒江法院受理案件中,当事人主体为非椒江户籍的比例高达61.34%,非台州户籍的当事人比例也达到了40%。(见图3)

由于存在很大一部分涉案主体为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外地司机,增加了案件审理的处理难度:一是人员流动性强,导致文书送达困难。大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经常变更住所,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存在困难,有部分外地肇事司机采取更换住所、辞职等方式逃避赔偿责任,进一步加大了文书送达难度。二是部分外地户籍受害人,提交的有关居住地为城镇或收入来源于城镇的证明,真伪难辨。由于死亡、伤残赔偿金的城镇居民赔偿标准和农村居民赔偿标准在数额上相差悬殊,实践中,部分外地户籍当事人利用目前流动人口管理不规范的漏洞,伪造居住地、工作单位等证明以获得较高赔偿金。三是被扶养人身份司法认定困难。由于部分地区户籍管理机制不到位,并且异地核查不便,法院认定被扶养人身份及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较大困难。四是外来人员对本地法院信任度较低。由于语言、风俗等差异,外地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本地法院法官的信任度较低,存在质疑法官办案公正性的情况,沟通中时常有抵触情绪,有些当事人会刻意回避与法官的接触,比如拒接法院电话,拒收法院邮件等,审判工作难度加大。

(二)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频发

相较于机动车,电动车有轻巧灵便、价格低、管制少等特点,受到公众喜爱。据公开数据显示,全市电动车保有量超过200万量,除汽车外,电动车已经成为日常出行使用概率最高的交通工具。随之而来,涉电动车的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也在逐年增长。由于电动车采用备案登记制,不需要配备相关驾驶资格证,电动车上路的安全驾驶主要依赖驾驶人的自觉,管理的强制力度远远低于机动车。由于管理的欠缺,大部分电动车都存在制动超标现象,有些行驶最高时速甚至达到50km/h,与机动车的时速相差无几,行驶中的危险性并不低于机动车。目前,行政管理部门没有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该类电动车无法投保交强险,车主投保相关商业保险的比例很低,一旦发生事故,没有保险公司分担风险,赔偿金额超出电动车主的能力范围,纠纷成诉比例非常高,调解难度很大。

(三)启动鉴定程序案件占比高,审理周期较长

进入诉讼程序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大多伴随受害人的人身伤亡,索赔金额较高。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往往围绕着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伤残等级、合理的误工期限、护理期限、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交通事故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非医保用药情况核定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移送专业的鉴定机构评定。据椒江法院对外委托办公室统计,2012-2015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委托鉴定共计406件,就2015年业务庭室审理的案件来看,将近27%的案件启动了鉴定程序,鉴定时间一般需要二至三个月,时间长达一年以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从事故发生至法院判决生效需要经历很长一段时间,原、被告双方累积的矛盾较深,容易对法院审判工作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

三、存在的问题

(一)交强险对受害人损失的填补功能减弱

交强险制度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第三人,分担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造成的社会风险。由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逐年提高,以2015年度计算标准为例,浙江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714元,比2014年度增长了8.22%,而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自2008年以来一直没有变更,特别是有责限额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仅有 10000元,对受害人医疗费用的补偿,杯水车薪。2015年椒江法院受理案件中,有35.84%的案件诉请赔偿金额超过了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总额,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设置已不适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其保护受害人基于道路交通事故获得基本赔偿的功能削弱。

图4:有责交强险赔偿限额表

项目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元)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元)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元)

金额

10000

110000

2000

(二)涉电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处理难度大

大部分的电动车技术指标已经达到轻便摩托车的标准,但由于管理制度的空白,使其成为无牌、无照、无保险的“三无”车辆。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是否认定为机动车,直接影响案件的审判结果。该类案件中,超标电动车经交警部门委托有关部门检测为机动车的,当事人通常会对涉案车辆的类型提出异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述及车辆经检测超标的相关事实情况,对该类电动车的描述又不尽相同,出现“轻便二轮机动车”、“轻便二轮摩托车”、“二轮机动车”等多种描述,使案件承办法官无法从责任认定书中直接有效地获取车辆类别信息,为查清情况法官只得向交警部门调卷核实,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延长了案件的审理周期。

即使涉案电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也仅仅意味着其技术指标达到了机动车的标准,在行驶中具有等同于机动车的危险性。但是,由于行政管理部门并未将该类电动车纳入机动车的范畴,电动车所有人在客观上不能投保交强险,这与故意脱保有本质的区别。在司法实践中,若将超标电动车等同于机动车处理,肇事方必须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这显然有失公平。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如何合理界定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车、燃油助力车等车辆性质,已经成为一个新难题。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存在对行人、非机动车方倾斜保护原则滥用的嫌疑

相较于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中,行人与非机动车处于更弱势的地位,法律法规从事故责任承担角度对行人和非机动采取了倾斜保护原则。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是公平公正的体现。但是在实践中,这项原则出现了被滥用的现象。涉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发现,部分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划分事故责任时,存在偏袒非机动车和行人一方的情况。出现这类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行人与非机动车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同情弱者”的情感因素可能使执法者主观上会产生偏向弱者的判断;另一方面,事故已经造成损失必须有人承担,由于我国推行机动车交强险制度,相较于承担能力较弱的行人和非机动车方,投保了交强险甚至商业险的机动车方显然承担能力更强,为了最大程度地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安抚受害人一方的情绪,分散社会风险,选择机动车方承担全责或主责的情况屡见不鲜。而机动车驾驶员出于对非机动车、行人的同情,或者认为损失是由保险公司赔偿对自身没有影响,明知事故认定有误也不作申辩,客观上亦纵容了这种偏袒的发生。

(四)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现象不容忽视

据不完全统计,2011-2015年经业务庭室审理的案件中,有468件纠纷当事人未投保,其中属于摩托车未投保情形的47件,货车、轿车等四轮机动车未投保的13起,另有33起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为“轻便二轮机动车”,车主辩称是电动车无法投保。就近五年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总量来看,机动车未投保的情形总体比例较低,但车辆未投保现象仍应引起重视。机动车的投保义务人不按要求投保交强险,不仅增加自身的诉讼风险,同时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得到救济造成障碍。未投保的机动车集中体现为二轮或三轮摩托车以及部分货运车辆。部分摩托车不但未投保交强险,甚至无牌、无证驾驶,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而货运车辆未投保现象往往伴随着车辆年检过期、车辆转让,但未变更车辆登记等相关情形。

(五)道路监控设施不完善,增加事故责任认定难度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法院判定各方当事人损害赔偿责任的重要证据,而完善的道路监控设施设置很大程度上为事故责任认定提供直接证据。从椒江法院审结的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案件来看,监控或摄像设施不完善是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主要原因。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我市新修道路增多,这些道路开通后,相应的监控录像等设备并未随之配齐,交通事故发生情况无法客观记录,给法院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带来很大难度。

四、对策及措施

(一)规范流动人口管理

城乡死亡伤残赔偿标准差异较大,流动人员管理的不规范,将导致目前农村户籍的外地务工人员,就其居住和工作事实,举证形式混乱,甚至出现虚假证明。建议房屋租赁中介、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社区街道等基层管理部门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登记、核查和备案等管理,完善居住证明和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对外地务工人员居住、工作证明材料的出具,从而为外地务工人员举证证明其居住、工作事实提供方便,同时杜绝伪造居住、工作证明现象的发生。

(二)着力加强电动车监管

加强对电动车管理是当务之急。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路面执法管理,对电动车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打击,防止出现管理空白,产生潜在安全隐患和事故风险。目前,我市交警部门已着手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车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应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对于技术指标已达到机动车标准的电动车直接纳入机动车序列的管理是否恰当,是目前的最大课题。在电动车是否界定为机动车的问题上,交警部门、法院以及保险行业协会等多部门应加强沟通协作。结合电动车行驶造成的高风险性,建议保险行业比照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等保险类别及时推出电动车类保险业务,分担电动车造成的社会风险。

(三)公正执法,避免对行人、非机动车倾斜性保护原则滥用

由于行人、非机动车一方,对于道路交通风险控制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我国法律对行人、非机动车方给予了倾斜性保护,但是这一原则不能随意滥用。目前,针对行人与非机动车的交通规制较少,处罚手段较轻。行人在机动车道之间穿插、非机动车逆行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时有所见,给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机动车担主责甚至全责”的观念更是客观上放纵了这些行为,所以在划分交通事故责任的过程中,秉持公平、公正原则尤为重要。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规制措施,使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让他们意识到处在“弱势”地位更应遵守交通法规,保护自身安全;划分事故责任时,应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公执法,避免因同情弱者,不自觉出现滥用倾斜性保护的现象。

(四)加强宣传,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打造平安椒江

树立良好的交通安全意识是减少交通事故的关键,职能部门应借助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介进行交通法规宣传和交通安全教育。一、加大对酒驾、醉驾的打击力度和对交通违规现象的曝光力度,增强公民防范风险的意识。二、在目前体制下,执法部门和保险行业应强化机动车车主主动投保交强险等保险意识,引导电动车所有人主动投保相关商业保险。三、法院采用网络直播庭审、公众开放日等方式加强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宣传,增强驾驶人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自觉规范挂靠、租赁等经营行为。四、涉事故方应提高事故现场证据保存意识,事发后,当事人应及时有效保护或拍照固定事故现场,客观真实反映事故发生经过,有效协助交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明确各自责任。五、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车流量的大小,在道路或城区的主要路口,特别对一些事故多发地段的道路,增设监控录像设备,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完善电子证据存档制度,方便日后调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