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台椒法(2020)58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破产审判工作报告
(2015年-2019年)
2019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要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浙江省委召开工作会议强调,要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解忧、助力、赋能。今后一个时期,运用破产法律程序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助力经济转型升级,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律支持,将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椒江法院在区委领导、区政府大力支持、上级法院悉心指导以及管理人团队的密切配合下,不断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建设,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的破产审判工作思路,有效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要素,充分发挥破产审判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能,为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我区破产案件基本情况简介
2015年1月至2019年12月,本院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78件,审结60件;受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12件,审结11件;受理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9件,审结3件。通过司法程序促成30余家“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涉债务总额27.03亿元,化解银行不良资产8.09亿元,盘活企业存量资产2.07亿元,释放土地资源7.2万平方米、房屋面积6.79万平方米,通过破产程序分流企业职工220余人。2016年以来,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73件,审结45件。通过执转破程序已执结执行案件374件,涉标的10.89亿元。
二、我区破产案件情况的基本特点
1、破产企业均为民营企业。2015年至今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均为民营企业,大部分为中小型企业,以传统制造业为主,也有部分为新型科技产业、电商、贸易公司,还有部分为房地产企业。
2、破产债权的类型主要有:金融债权、民间借贷债权、货款债权,还有部分为税收债权和职工债权,其中金融债权的债权额占比较大。在大多数小微企业中,民间借贷债权人数量较多。
3、从结案情况看,大多数破产案件均以破产清算结案,通过破产重整的仅4件、破产和解的仅1件。破产企业大多数为“僵尸企业”,急需被市场出清整顿,不具有重整的价值。
4、从申请角度来看,受理的78件破产案件中,68件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企业破产,仅有10件为债务人企业主动申请破产。2016年开始施行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后,大部分为执行程序转破产程序案件,仅有8件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动向法院申请。
三、我区破产审判工作的基本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
1、破产案件受理常态化,破产案件数量不断增加。2015年受理5件,2016年受理11件,2017年受理10件,2018年受理21件,2019年受理31件(另加个人债务清理案件19件)。2016年,我院在全省率先出台《执破衔接操作规程》,建立执行、立案、破产审理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的执破衔接机制,成立执行移送破产预审小组,由预审小组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发布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案件信息,共享破产案件关联查询,定期召开会议,分析问题,研判对策,确保执行移送破产程序机制发挥作用,有效解决了破产案件受理难的问题。2016年开始,执转破案件成为破产案件的主要来源。理顺执破衔接程序后,执转破案件受理进程明显加快,仅2019年上半年的执转破案件受理量就已经超过了2018年全年。
2、切实落实破产案件简易化审理,审判效率显著提升。一方面,坚持案件“繁简分流”,能简则简,最大限度压缩审理周期,努力做到“三个一”,即引导当事人一次性提交立案证据;裁定受理时间、申报债权期限、管理人名称等应当通知和公告的事项实行一并公告;促成债权额确定、管理人报酬、财产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应当表决的事项在债权人会议上一次性表决通过。同时,理顺流程,合理安排程序事项,充分利用电子送达、网络公告等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另一方面,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和尝试减少个别程序性事项,简化工作流程。例如,对于债权债务关系简单且无财产、无财务账册的案件,集中召开债权人会议并无实质性意义,还会增加破产费用,因此在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尝试不集中召开债权人会议,不仅为债权人提供了便利,也节约了破产成本,更缩短了破产案件的审理时间。如台州市巾联电器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为采用不集中召开债权人会议而进行书面表决,审理期限仅为41天。
3、加强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建设。在椒江区委、区政府的支持下,2015年在台州率先成立了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并出台了《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专题会议纪要》,对破产企业税费处理、职工社会保险处理、工商登记和处置资金保障等十项内容进行了明确,为我院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便利条件和有力保障。我院目前受理的破产案件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无产可破或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案件,为解决破产案件受理难及提高管理人的工作积极性,在区政府的支持下,我院于2015年便设立了破产援助专项资金100万元,为僵尸企业的有序出清免去了后顾之忧,同时也大大缩短了破产清算程序的审理周期。至今,我院共审核破产援助资金29笔,共计28.61万元,其中由区财政发放破产援助资金11.44万元。我院去年受理的台州坤茂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系椒江区十大烂尾楼之首的蓝湾华庭楼盘项目,该项目于2012年开发,2014年开始搁置,涉及业主369人,安置户1246户。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多次召集各相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并在公安、街道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涉及债权人近500人的债权人会议已成功召开,并就债权人委员会人员的推选及5项表决事项形成决议,为该企业的破产清算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另外,台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由于债权人的干预以及多次流拍,破产财产至今未能变价,涉及124名职工的社保问题也一直得不到解决,去年在区政府的多方协调下,终于让职工为破产企业垫付社保的问题得到了解决,平息了多年的信访积案。
4、以司法网拍提升资产处置实效。为了节约破产财产处置成本,实现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规范管理人处置破产财产的行为,2016年我院出台了《关于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处置企业破产财产的规定(试行)》,优先适用司法网拍平台处置破产财产,自施行以来,我院通过司法网拍成功处置破产财产85件,成交额1.84亿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5、敢于破冰,大胆探索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台州两级法院在提炼总结多年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建立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2019年有两件个人债务清理案件制定并通过了个人债务整理计划,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如被申请人郭某系某医院的退休职工,因帮朋友担保成为被执行人。2012年郭某被查出喉癌,并因手术、化疗等负债,虽然其始终以积极的态度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终因自身经济能力和身体状况等原因无力偿还债务。我院在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出台后,第一时间将该案由执行程序转为个人债务清理程序,经过管理人与债权人的多次协调,制定并通过了郭某的债务整理计划,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对于诚信却不幸的债务人而言,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可以帮助其摆脱过度负债的困境,重新规划工作与生活;对于债权人而言,通过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可以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惩罚不诚信债务人,从而有效化解久拖不决的债务纠纷对社会造成的风险和隐患,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释放社会经济活力。
四、目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一是府院联动关系尚未理顺。从2015年《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专题会议纪要》出台至今,尚未召开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府院联动长效机制尚未建立。企业破产涉及的范围广、影响大,涵盖职工工资和安置、土地厂房设备的处置及产权登记、税费缴纳及减免、破产资产清理等诸多问题,协调处理过程中需要涉及市场监管、公安、财政、税务、建设、社保等诸多政府部门的配合。目前出现问题主要靠法院主导,政府重视和支持的力度尚待加强,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涉及的相关内容未能得到完全落实,法院推进相关工作受到了一定掣肘。同时各相关部门对于法院的破产审判工作缺乏全面的认识,工作中易发生相互推诿的情况,仅凭法院自身的力量难以高效推进破产审判。现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便利化尚未完全实现:(1)注销破产企业需要管理人进行税务清查,即使是未欠税的破产企业,注销仍需一个月左右的时间。(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支持破产便利化行动有关措施的通知》第五项,对于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税收债权未完全获得清偿但已被法院宣告破产并依法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纳税人,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后,及时予以税务注销。但在实务操作中,缺乏具体操作规程,该类破产企业尚无法进行税务注销。2.在破产企业主体注销方面存在的问题:(1)如部分企业未提交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材料,市场监管局仍需法院出具协助执行的函件才能予以注销,并不能凭管理人自行出具说明办理。(2)企业注销还需登报公告、交纳公告费用,无疑增加了破产清算的时间和成本。实际上法院在裁定受理及宣告破产、终结破产程序时均进行了公告,企业注销时另行公告实无必要。3.破产企业的土地处置存在问题:本院尚存案件中,如台州市隆源纺业有限公司等近十件破产清算案件均因债务人不动产存在土地性质或规划调整问题而无法处置,至今未能终结破产程序。建议出台支持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政策,在保留原土地性质及用途不变的基础上可进行转让交易,使破产财产能够及时变价处置,提高破产审判效率。4.出台职工社保的相关规定:(1)应当明确社会保险费的债权性质属于职工债权还是税收债权,目前看来破产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由税务部门申报,但社会保险费的债权性质尚未明确,其性质将影响债权清偿顺序。(2)明确将应由企业负担部分的社保费允许个人垫缴,滞纳金在清算程序中进行清偿。如台州江海运输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中,由于破产财产尚未处置,职工要求为企业垫付社保费而上访多年,直至2019年12月20日区政府作出相关会议纪要才告一段落。但这个会议纪要仅仅是针对这个案件,其他案件如出现类似情况仍需另行协商。
二是企业主怠于履行企业退出市场义务。不少企业停产歇业后,企业主选择远走高飞,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因社会诚信体系尚不完善,缺少对这种消极行为有效的惩罚措施,导致相关责任人缺乏责任心,逃避债务。另外,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即使公司负债累累一般也不会追究股东个人责任,一些股东对经营失败的企业选择听之任之。由债权人提起申请的破产清算案件,债务人往往不配合提供财务账册、财产线索,很多案件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而终结破产程序。例如2019年审结的31件企业破产案件,仅有1件为债务人申请破产,其余均为债权人申请,其中有26件案件未提交财务账册等清算资料导致无法全面清算,占审结案件数的84%,剩余5家企业提交的清算资料也并不完整。可见公检法尚未形成打击合力,债务人违法成本较低,存在侥幸心理,无形中助长了逃废债行为。
三是债权人对破产程序不熟悉,主动提起破产意识不强。一方面,破产清算程序相对复杂,且不为普通群众所熟悉,如破产企业已负债累累,即使提起破产程序,也无法得到清偿,一般债权人也不愿意花精力申请企业破产。另一方面,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企业主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并没有实质性的制裁措施,从而使公众对破产程序产生抵触情绪。事实上,不及时申请破产清算,往往使债务人的财产转移及逃废债行为有机可乘。
四是管理人团队水平参差不齐。有些管理人团队有着丰富的破产工作处置经验,在处理破产案件时能够较好地处理问题,协调各方当事人,案件能够较快处置完毕。但是有一部分管理人对于破产业务比较生疏,尚不能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人队伍,在处置破产案件时依然存在较多问题,影响破产案件的处理进度。同时,管理人身份尚未得到各单位的认可,在银行查询、机构办事中仍存在困难,影响了破产审判进程。
五是个人债务清理制度尚在试验摸索阶段,在做法上多参照企业破产处置,企业破产未涉及到的部分,如无法进行个人债务清理而终结程序后,恢复执行的衔接程序尚未明确、个人债务清理的管理人报酬如何收取以及能否归入破产援助资金解决等尚未明确。
五、进一步的工作目标与建议
我院将更新观念,创新举措,拟着手从以下七个方面进一步深入推进破产审判工作:
一是加强府院联动,打好法律政策组合拳。努力争取党委、政府更大的支持,探索税收缓减免、债务延期等破产重整企业特别保护制度,进一步落实包含公司强制清算及个人债务清理的破产专项资金,将个人债务清理的破产费用和无财产可供清偿的公司清算案件的清算费用,以及此类管理人和清算组的报酬纳入企业破产援助专项资金范围,推动建立政府财政援助的长效机制,在此基础上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将“僵尸企业”市场化处置纳入每年府院联席会议研讨范围,形成政府协调支持、法院司法主导的工作格局,切实解决破产企业不动产处置、税务登记注销等问题。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及时发现“僵尸企业”,对于一些欠税、费、罚款等明显资不抵债的企业,主动提起破产清算申请,积极推进“僵尸企业”市场出清。为打通问题解决渠道,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解决企业破产问题,建议定期召开府院联席会议,对于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的普遍性难题,统一协调后形成会议纪要集中解决;对于个案问题,以微信群、钉钉群发送联系单等短平快的方式解决;对于可能涉及信访、维稳的案件,特事特办,即时解决。
二是进一步理顺执破衔接程序。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三是尝试组建专业破产审判团队。推进破产审判法官和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加强对破产审判团队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业务素质,实现破产审判质量新突破。
四是加强对破产管理人队伍的指导和管理。建立管理人考核和激励制度,探索合理的管理人报酬分配机制,调动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积极性,积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度,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的高效推进。增强社会对管理人身份的认同,提高管理人办案效率。
五是依法防范和打击逃废债及虚假申报债权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中问题的研判,加大社会信用建设的司法宣传力度。以公检法三家协同办案,形成对企业逃废债问题和虚假申报债权问题的打击合力。严格审查关联企业债权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调查函、调查令等形式全力支持管理人正常履职工作,通过采取传唤、罚款、拘留、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重拳打击“假破产、真逃债”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对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企业高管,禁止其在企业破产后三年内担任任何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是建立明确的破产企业清算档案管理制度。目前原破产企业形成的档案和企业清算档案由管理人自行保存,不利于破产档案的长期保存。建立明确的档案管理制度,破产档案由同级档案馆依据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处置工作,并明确规定统一的档案整理费用收取标准。无产可破案件及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案件,档案管理费用由财政承担,不再另行收取。
七是完善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现破产企业财产由管理人自行实施网络司法拍卖,尚存在部分管理人不熟悉网络拍卖规定而导致拍卖不能如期进行的情况,我院将明确破产管理人拍卖流程,管理人拍卖前应向法院报告,由法院对其拍卖全程进行监督。
六、结语
椒江法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线,将优化营商环境作为工作重点,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导向,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深化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不断提升破产审判能力和水平,稳妥推进“僵尸企业”出清,盘活存量优质资产,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实现优胜劣汰、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椒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破产审判工作 报告 (共印40份)
抄 报:陈挺晨书记、吴华丁区长、王国平主任、严灵章主席、马骏副书记、王智承副区长、区委政法委、市中院
抄 送: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办公室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二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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