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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与思考

摘要: 推进和深化民营经济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是推动民营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对椒江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结合审判实际以及椒江民营企业的特点,从侵权赔偿、临时措施运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方面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民营经济   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

 

民营经济历来是台州的最大优势、最亮特色、最重底盘,台州的民营经济拥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但要充分发掘这些潜力,促进台州经济的进一步持续、快速发展,则必须加强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民营经济产权保护政策经历了从“谨慎保护”到“不明确保护”再到“加强保护”的曲折发展历程。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中央精神的指导下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并发布相关典型案例,释放出进一步加强民营经济产权司法保护的强烈信号。加强民营经济产权司法保护是推动中国民营经济稳步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这一发展理念。本文以椒江法院20161月至202110月的涉椒江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数据为基础,分析民营经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进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并尝试提出可行性建议。

一、基本情况

20161月至202110月,椒江法院共受理涉椒江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433件,其中民事案件431件、刑事案件0件、行政案件2件,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582件的74.40%

从诉讼地位看,椒江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案件占比较高。受理的案件中,椒江民营企业为原告(权利人)的有43件占总收案量的9.98%,椒江民营企业为被告(侵权人)的有405件占93.68%

从案件类型看,民事案件中商标、著作权纠纷占绝大部分,其中商标纠纷162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37.59%,著作权纠纷240件,占55.68%,不正当竞争、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纠纷31件仅占比7.19%;行政案件2件也均是涉商标类纠纷。

从行业分布看,台州传统制造业与新兴产业均有涉及,纠纷主要集中在商超零售、眼镜制造、销售、KTV、传媒、出版及网络内容提供商、互联网购物、酒类、技术等行业。

从审理时间看,审理周期偏长的问题并不突出。案件平均实际审理天数为36.54天(包含普通程序及简易程序案件),所有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调解优先原则贯穿知识产权审判全过程,案件调撤率一直保持较高水平,调撤率达82.12%

从判决结果看,胜诉率高,但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比较低,法定赔偿适用率高。涉椒江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65件,均判决原告胜诉,胜诉率100%,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平均赔偿额约为13.12万,法院判决支持的平均赔偿额约为7.91万,上述原告胜诉案件均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被告赔偿数额。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 我们发现一些现实的困难和问题。

(一)椒江民营企业侵权行为较多。

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纠纷占主导地位,其中椒江民营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侵权人远远超过了作为权利人的比例。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样的,首先,椒江制造业发达,但部分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观念树立较晚,依赖于“傍名牌”等方式打开销量;其次,商业维权导致的KTV著作权侵权批量案件和知名商标权利人拉网式诉讼方式,使部分民营企业长期处于被动应诉的状态;第三,虽然近年来,本地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逐步从“贴牌加工”向“树立新品牌”转型,但部分本地企业因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存在消极维权现象。

(二)民事赔偿力度仍显不足

从司法现状来看,举证难与赔偿低的问题相互交织。诉讼中由于权利人很难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的实际获利,实践中多按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数额,致使实际判赔数额较低。近年来,椒江法院在实际审判中,充分考虑商标的知名度、侵权人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和范围等因素,酌情加大判赔力度,以求尽量填平权利人的损失,使得整体赔偿额度有所提升,但与权利人的预期仍有差距。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需具备法定要件,受理的案件中尚未有符合要件的情形,椒江法院尚未在实践中予以适用。

(三)诉前临时措施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诉前临时措施包括诉前证据保全、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禁令等措施。诉前临时措施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具有时间优势和成本优势,对充分保护当事人利益、加大惩罚力度、降低维权成本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诉前财产保全,如果当事人提供了相应担保,法院一般会根据其申请依法保全,但这类案件数量并不多。对于诉前证据保全,法院主要从是否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入手进行审查判断,如果不存在这种情况,一般不会批准申请,防止当事人逃避举证责任。因此,实践中很少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关于诉前禁令,由于现行法律关于诉前禁令实体审查判断的标准不够细化和明确,而且受理的绝大多数侵权类案件社会影响不大,所以,当事人对采取该措施并不积极,法院也担心采取临时措施不当会带来不良后果,对此十分慎重。目前,椒江法院尚未在实践中运用该项制度。

三、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建议

知识产权是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和资源,完善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是健全现代产权制度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基本定位和要求,只有加大保护力度,通过强化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提高侵权成本,让侵权人不能获得非法利益,阻吓侵权行为发生,才能有效遏制侵权。对于审判实践而言,一方面,最重要的是明确和统一各类案件的司法原则和政策,制定更加精细的赔偿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裁判尺度;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贯彻全面赔偿原则,注意运用多种方式计算损失,慎用法定赔偿标准,合理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和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使权利人获得充分的法律救济。为尽量选用实际侵权损失或侵权获利计算损害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应在积极引导权利人尽可能完成相应举证行为的基础上,适当放宽证据的证明标准,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相关事实。要加大惩处力度,在法定赔偿额度内,选择较高的赔偿额度。对于故意侵权和假冒、盗版等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除依法判决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外, 还可视具体情况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充分发挥司法的威慑力。

(二)加大对临时措施的运用

为充分发挥临时措施制度的作用,应逐步强化对该项制度的运用。首先,在思想上要充分认识,积极慎重,不能有抵触情绪。要准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精神,着力解决用之过严的问题,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统一执法原则和标准。其次,要细化临时措施的实体审查标准, 特别是诉前禁令的条件要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官准确判断和适用。同时,人民法院应贯彻慎重和积极兼顾的策略。一方面,对有发展前景的涉诉企业,慎用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在被查封人确保不转移财产的前提下允许其继续使用,尽量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另一方面,强化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的兼顾,加强对债务人信用和财产状况的调查,着重防范债务人非法转移财产,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对于意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加大诉讼保全力度,依法实施冻结、查封、扣押措施,有效控制被诉企业财产,防止负债企业涉诉后转移有效资产等严重侵害债权人和职工利益的行为。

(三)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1.加强对企业主的法律指导,规范生产经营。近来椒江法院受理的椒江区本土企业侵犯他人商标权案件日益增多,归根结底是企业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不足。这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的经营发展,也不利于椒江区整体健康营商环境的塑造。因此,对于以生产加工为主的制造型企业,应加强对企业主商标、专利等权利保护的宣传指导,灌输知识产权是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基石这一理念,建立良好的企业信誉。

2.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数据库。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富,把企业曾经沿用的商标、专利、包装设计等,以时间为线索,实现数字化电子化,制作成数据库,并且网络化,上传到企业官网,增强企业知名度。通过数据库的建立,搭建企业知识产权“白名单”制度,把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科普宣传,以公示方式阻绝部分以“擦边球”形式实施的侵权。

3.增强知识产权维权能力。企业应注重之知识产权人才培养,设置知识产权保护专项岗位。一方面,由专业人士负责对企业内的创新成果明确保护途径,通过商业秘密或专利保护的及时、完备地履行各项程序,确保企业内部的知识产权成果收到侵犯时能够及时完整举证维权。另一方面,在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纠纷时,专人及时对接,将纠纷化解在前段,以减少企业的后续侵权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