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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公告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协议的公告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陆某某、李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一案中,台州市椒江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对陆某某、李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现将调解协议相关内容进行公告:

    一、公益诉讼起诉人诉求及案件基本事实
    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陆某某、李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363660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陆某某在明知无检验检疫证明及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先后两次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入源自疯牛病疫区美国的牛百叶冻品,由被告李某某负责泡发至约2.5倍重,以平均每千克约46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在二人共同经营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万济池菜市场摊位的价格销售,具体如下:
    1.2020年4月,被告陆某某向陈某某购入上述牛百叶冻品共30箱,每箱6.99千克。该批牛百叶经泡发后已全部售出,销售金额月24116元。
    2.2020年8月,被告陆某某又向陈某某购入上述牛百叶冻品共40箱,其中重6.99千克的30箱、重13.02千克的5箱、重20千克的5箱。2020年9月28日,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二被告位于椒江区海门街道新堂路96号的仓库加工点查获已经泡发装袋的牛百叶99.7千克,正在泡发的牛百叶215.5千克,尚未加工的冷冻牛百叶12.9千克。经查,已售部分销售金额约12250元。
    二、调解协议内容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陆某某、李某某自愿共同支付销售价款十倍赔偿金人民币363660元。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签字确认,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认为调解协议不足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如公告届满后无有关自然人、法人和社会组织提出书面异议,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不成立,本院将在审查确认上述协议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依法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特此公告。
    联系人:林颂          联系电话:0576-88108083
    联系地址:台州市椒江区云西路233号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13日